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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讯 今天,记者从南通市人民政府举行的“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通自7月1日起,准备用一年半的时间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率先在江苏省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全覆盖。预计届时将有30万人从中得益。
根据南通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为:具有南通市区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全体城镇居民(含被征地农民),包括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在市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其他医疗保障的部、省属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照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筹集,统筹标准化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2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的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参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核定的参保人数和分担比例,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据了解,为此,南通已拿出了补助资金2700万元。
根据此试行办法,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结算年度开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
对参保居民可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南通市将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分成住院和大病门诊两部分,成年居民则包括住院、大病门诊和普通门(急)诊补贴三部分。并对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确定了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南通市还鼓励参保居民就近选择列入定点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另提高5%。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支过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满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提高10%,最多提高10%。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又发生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金额,累加合计最高不超过4万元。(徐爱民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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